记者调查:正常渠道购买的国珍产品并非伪劣
http://www.dsblog.net 2007-04-24 09:18:57
4月13日,《传销“国珍”牌松花粉系列产品 我市取缔一非法传销组织》报道见报后,一些曾食用过“国珍”牌松花粉系列产品的读者忧心忡忡地来电询问,“国珍”牌松花粉系列产品是否伪劣产品?食用后有无不良后果?是否所有传销的商品都是伪劣产品?
近日,带着读者的疑问,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和企业。相关部门告诉记者,正常渠道生产、流通的“国珍”牌松花粉系列产品并非伪劣产品,曾经食用过的消费者大可不必担心。另外,此次该产品被非法传销组织当作工具来利用,从某种意义说它也成了受害者。
工商部门的有关人员还告诉记者,传销商品的特征主要是“物非所值”,即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至于是否伪劣产品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任何一种产品都有可能被传销组织非法利用。当然,到目前为止,查获的大部分传销商品都是伪劣产品,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根本就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商品,服务项目也纯属虚构。而真正的“国珍”牌松花粉系列产品的生产方是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它是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总部设在北京,主要生产以“国珍”牌松、竹系列为主的绿色保健品和日化产品。
记者致电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询问有关情况,对方也非常着急,对非法传销组织利用“国珍”牌松花粉的市场知名度、进行非法传销的行为非常愤慨,在强烈要求工商部门严厉打击的同时,还专门召开了区域内经销商会议,提醒区域内经销商、销售员,要时刻警惕非法传销组织恶意破坏“新时代”和“国珍”品牌形象的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向执法单位举报,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并规范自身经营销售行为,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记者丁天华)
相关链接:《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以下三种行为属于传销:(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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