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业界新闻 » 康宝莱与李延亮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宝莱与李延亮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www.dsblog.net 2019-03-13 17:04:3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宝莱(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MARKDAVIDSTORE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聿德,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亮,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华,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宝莱(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宝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延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5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宝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一项,判令康宝莱公司无需向李延亮额外支付经济补偿482,242元。事实和理由:康宝莱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内部管理人员的往来沟通邮件已充分证明,李延亮作为康宝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始终且完全知晓公司关于H24产品在中国的上市计划、上市时间和上市策略,而且李延亮作为公司中国区总裁也正是该上市计划和上市策略的最终决策人和批准人。虽然H24产品此前已经在国外上市,该产品本身不再具有保密性,但康宝莱公司关于该产品在中国的上市计划和策略显然是康宝莱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就在李延亮离开康宝莱公司后,且H24产品在中国正式上市前,李延亮其后所服务的竞争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与康宝莱公司H24产品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此,康宝莱公司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相信,系由李延亮向竞争公司泄露了康宝莱公司的保密信息。康宝莱公司提交的《知识经济—中国直销》杂志对李延亮本人的采访报道中也可知,李延亮在正式加入竞争公司前已与该公司相关人员有长期、密切的联系和交往。康宝莱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李延亮存在招揽康宝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员工和服务提供商加入李延亮所服务的竞争公司的事实。即使员工和服务提供商最终加入竞争公司的时间可能晚于终止协议约定的期限,但在此之前李延亮必然已经实施了劝诱、招揽的行为。鉴于李延亮已经离开康宝莱公司,其理所当然不应再担任由康宝莱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的广东省康宝莱公益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延亮配合完成该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也符合终止协议的约定,康宝莱公司多次要求李延亮签署相关文件,但李延亮均以诸多理由予以拖延,违反了终止协议对交接义务的约定。为维护康宝莱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
  李延亮辩称:李延亮没有泄露康宝莱公司商业秘密,康宝莱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延亮将相关信息告知竞争公司。康宝莱公司发送于2016年12月的邮件仅讨论了一些可在中国推出产品的可能性,根本不是所谓的计划、策略。如果是制定计划、策略,应有产品的上市时间、地点、具体产品和生产配套细节等。康宝莱公司故意混淆H24产品名称和计划的两个概念,而H24产品早已在美国和其他市场上市,产品名称本身并非商业秘密。即使2016年12月康宝莱公司发送过相关邮件,参加讨论的人员很多,康宝莱公司没有证据能确定是李延亮实施了泄密行为。李延亮没有劝诱或招揽过康宝莱公司任何员工或经销商,且康宝莱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李延亮存在劝诱和招揽的行为。李延亮对《知识经济—中国直销》杂志的文章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从该报道的内容来看,写明2018年2月2日李延亮开始招人,该时间已经远超过终止协议中确定的禁止招人的日期。事实上许多员工离开康宝莱公司,是被康宝莱公司辞退的,还有许多员工是在康宝莱公司要求下与康宝莱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不区分时间、离开的理由,指责李延亮劝诱、招揽康宝莱公司员工,是毫无道理的。广东省康宝莱公益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先由全体理事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之后才可以进行变更登记。没有决议,也没有其他理事的签字,根本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康宝莱公司要求李延亮一人完成该变更登记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且李延亮也没有拒绝过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