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案|李延亮向康宝莱“讨薪”48万,赢了!
http://www.dsblog.net 2019-03-13 16:16:37
第2则
李延亮透露老东家商业秘密?违反协议招揽前同事?
该起官司的原告是李延亮,缘起是向老东家讨要482,242元的额外补偿。而老东家康宝莱公司之所以拒绝支付,则是认为李延亮存在向竞争公司泄露了康宝莱公司的保密信息、存在招揽康宝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员工和服务提供商行为、没有如约办理广东省康宝莱公益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交接手续。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12月16日,李延亮入职康宝莱公司的关联公司。2015年12月15日,李延亮与康宝莱公司签订了2015年12月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员工有权根据公司规章享有应付工资及休假直至终止日期。协议规定的终止补偿金包括:公司同意支付员工总计2,102,366元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补偿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公司进一步同意支付员工717,157元作为员工未使用的年假的补偿金。
协议同时约定,作为重要条款的对价,公司同意支付员工482,242元,该款项将在自终止日期起满十二个月时支付(额外补偿)。协议约定的返还及禁止披露保密信息包括:员工同意在终止日期或之前将所有保密信息,书面材料及其所有复印件和储存在电脑中的全部信息或员工占有或控制的关于公司业务或事务的信息交还给公司,或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交还;员工进一步同意在终止日期之后不披露或使用任何保密信息。但前述条款以及第5条的其他条款并不禁止员工在未通知公司或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和政府机构就潜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交流。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关于公司业务,员工在其与公司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获得的任何专有信息、商业秘密、技术数据或技术诀窍等。
协议约定,员工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终止日期之前或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根据公司要求完成相关交接手续,同时约定禁止招揽事项:在终止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招揽、劝诱、征募或鼓励任何公司员工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的员工离开其在公司的工作,或带走该员工,或招揽、劝诱、征募或鼓励任何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有合约商业关系的销售代表、客户或服务提供商终止或减少与公司的前述商业关系,或基于该商业关系的商业活动。
协议明确了违约责任:如果员工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公司有权在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支付额外补偿,员工应在其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公司退还其从公司获得的所有额外补偿(若已支付),和员工应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其金额相当于终止日期前一个月工资的六倍,为避免疑义,该金额应为1,292,304元。员工确认该等违反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弥补的,因此该违约赔偿金是合理的。如果违约赔偿金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员工的违约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与损害的金额,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补偿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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